内容:
主管领导,您好!
我户口在浙江杭州,目前在天津西青一家外企上班。7月中旬发现已经怀孕1个多月。在医院体检时候医生说让我们赶紧办理准生证以便开通生育保险后立本,进行正常的孕后检查。他们要求我们在12周内完成立本,否则会遇到麻烦。我咨询了计生委,他们说12周内的时间限定不是计生委规定的,是出于社保生育保险备案开通的操作流程考虑,规定我们必须12周内完成备案。但是,我办理准生证需要回杭州办理,必须作长途旅行,而我身体比较弱,妊娠反应特别严重,另外,杭州目前高温天气持续,非常不适合我出行。我又问了西青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他们科长说超过12周后必须让公司出具证明,并让公司人事去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给办理。而我单位的人事因为以前单位出现过同样的问题到社保中心办事后被工作人员当场要求保证以后不出现类似问题,已经对这样的事情产生后怕。我想问的是:
1.这个12周之内生育险备案的规定基于什么考虑?
2.出台这个规定的时候有无广泛人民群众征求意见?像我这样的情况,回去办理准生证时候万一出现意外——流产,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3.所谓要科长审核,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吗?
4.政策上如此不灵活,符合天津社会的发展实情?天津各企业外来高级管理人才以后必将增加!
5.我这样的情况可否允许我12周以后来社保中心备案?
6.可否修改时间规定?据我所知,上海、杭州和广州等东南沿海发达城市没有这样的规定。
以上问题只是我作为一个普通的并且正在为天津的经济发展贡献微薄之力的老百姓想知道的,希望领导同志能够予以考虑,并给以中肯答复。
可以随时电话联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