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相关部门领导,你们好,今天想在此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我之前在塘沽区的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由于小区更换物业,我所供职的物业公司于2012年8月1日正式撤出小区,物业也不打算继续聘用我们,我的劳动合同随之解除,物业于7月30日召集员工开会,称由于物业原因,要撤出小区,需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同意按照工作年限按照每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方法对员工进行补偿,员工均表示同意并在赔偿协议签字按手印(协议一式四份),7月31日,当我与同事再次找到公司相关人员咨询相关离职问题的时候,物业公司人员表示,我的劳动合同转到了新的物业公司,我可以在新的物业公司继续工作,先前签的的协议无效,我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写辞职信,算自动离职,反正物业公司不给任何赔偿,并扬言爱哪告哪告去,态度十分恶劣。
由于新的物业公司属于私人企业,并且与我所供职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物业公司给了除我保洁部门以外的所有人都给了赔偿,只有我们保洁没有,我与其他同事坚决要求供职物业公司履行协议给我们赔偿,在我们再三要求以下,物业公司将我们在7月3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中我们签字及按手印的地方在协议书上剪下来还给了我们。之前签订的协议被物业拿走,并且告诉我们说,之前的协议都作废,你们上哪告都没用。
因此问题,我先后给滨海新区社保局,塘沽区劳动局打了咨询电话,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注册的地址在天津经济开发区,上述两个单位都没有受理我的咨询,我又给开发区的人事部门打电话,但是网络上刊登的电话我打了两天,一直打不通。
万般无奈下,只能来到这个平台,请相关委办局领导给予重视,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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