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问题,正在调查中,请您耐心等待
厉丽你好:
您反映房屋漏雨,谁负责的问题,区房管局回复:鸿基公寓小区于2001年竣工入住,现由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服务。对于该信访人提出的屋顶维修问题至今未解决的情况,目前全小区682户业主中只有53户业主为2003年以后购买的房屋并缴纳了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共计71.55万元。其他600余户业主都为2003年以前购买的住宅,未统一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信访人反映的屋顶部位为《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中明确界定的共用部位。因此,小区屋顶漏雨维修问题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对于小区维修资金缴存不齐的情况,我局建议:
1、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开发商在2003年以前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追缴工作,待开发建设单位补齐所欠款项后,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屋顶的修缮工作。在我区已有多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对自己所在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了诉讼追缴工作,都已取得了胜诉并归集了所欠的维修资金。
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的规定。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下户征询意见,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认可的情况下,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使用账户资金,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业主,可以以自筹的方式分摊维修费用并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进行屋顶的修缮工作。
河北区房管局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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