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您好:我是1958年参加工作,单位是河北区副食平安街基层店,1962年响应国家号召还乡,回到河北省枣强县务农至今。今年76岁。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为继。老无所养。请问向我这种情况,能否办理退休金,如何办理。请市长能在百忙中,给我一个回复。谢谢
回兰盈
尊敬的网友:
您好!1957年底以前在我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现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可发给生活困难补助。居住在城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60元,每年随低保标准调整。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