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武清景瑞花园的业主,我的房子是2011年5月交工的,当时就交了2011年11月--2012年3月的暖气费,说第一年的暖气费有规定必须交,以后不用可报停。前两天物业公司又告知今年也不能报停,必须连交2年的暖气费。请问,政府有这样的规定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2年7月29日
敬的樊培新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区建委十分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关于新建住宅报停暖气的问题,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政府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