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明”网友:
您好!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在这期间暖气设施发生漏水、不热等故障时,应找建房或售房单位进行维修。且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五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因此,为避免今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及跑冒滴漏等给用户本人和其它用户造成损失,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用户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两个采暖季后,经实际验证设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