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桐景园2004年交房,交房时物业告知业主,如果当年不用采暖,可以不用缴纳采暖费,并且2004-2005年冬季供暖期间,户主确实没有享受到采暖,但是现在开发区热电公司一直要追缴这部分费用,不承认没有给当年未缴纳采暖费的业主供暖,物业也以工作人员变动了,不了解情况为由,拒不证明业主没有享受供暖,希望能够通过政民零距离这个互动平台帮助我解决这个难题。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2-7-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您可以向所属供热公司咨询相关政策。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201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