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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话题】群租扰民现象不止 根治需多方努力

网民“马森”:我是万通上北新新家园的住户,我们家住在52号楼19楼,自从搬进来,楼上就没消停过,一帮群租户每天从下午5点以后就开始闹,一直到半夜2、3点还闹。能不能把他们清走?还我们一个安静的环境! [点击查看详细]

网民“范修宇”:滨海新区十三大街清竹园群租现象极为严重,群租客大多是农民工。尤其是清竹园2-2-1501、2-2-0103,每间屋子里面住了不下15人。民工也不容易,也是值得尊重的人。但是他们的确严重影响到了小区生活,现在夏天了,他们不关门,光着身子在屋里走,屋子里散发出的臭味充斥着整个楼道。 [点击查看详细]

网民“王志国 ”:塘沽区首创国际1栋903,一个两居室隔了五六个房间,住了十多个人,都是社会上的一些小年轻的人,天天吵,严重影响周边居民,造成了安全隐患。物业人员也头疼,但没有执法权力。希望政府能出面及时解决这一问题。 [点击查看详细]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打响治理群租第一枪

 

2011年2月住建部出台《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

2011年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详细]

 

天津塘沽管委会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活动

天津塘沽管委会从2011年7月—2012年7月联合公安、街道、物业、法院、消防、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塘沽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包括群租房、地下室、车库)共同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活动。目前,此工作按照阶段性安排,已经完成宣传登记阶段。 ...[详细]

规定实施一年津城群租房没改观 租金低廉是主因

2011年2月1日起,新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也就是说要对群租现象进行治理。 ..[详细]

 
 

针对“群租”问题,受侵害的业主既可要求所有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也可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群租”行为采取制止房屋装修、强行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状、收取超额物业费用等措施。

首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如果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受困扰业主可要求物业制止,若无法解决,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汇报,请求责令其限期改正。

其次,《物权法》第71条赋予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完全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不出租,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房子是租给一个人还是租给几个人,且在民事生活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租赁合同这样的民事关系即属于这一范畴。 但该自由应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得给他人造成侵害或可预见的侵害。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在出租房屋时不能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使他人的正常休息权受到损害。

另外,在赔偿方面《物权法》第84条相邻关系规定称,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邻里之间必须从团结、和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环保部门、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详细]

群租房客扰民 业主如何维权

《政民零距离》网民智囊团成员蔡玉胜

蔡玉胜:简单的禁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群租问题

解决群租问题,从供给的角度看,政府在禁止居民住宅群租的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外来建设者的廉租制度,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可以利用现有的空置房屋进行统一改建,让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租给还没有能力购置房产或能够承担民宅租金的外来建设者。从需求的角度看,应该鼓励企业和劳动力需求单位,集中组织为务工人员统一租赁住房,解决分散租赁带来的诸多问题。作为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部门,应该为集体租赁行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在管理上,需要重视和提倡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提倡小区将群租等行为纳入到业主契约的范围中,授予业委会必要的干预权利,增强社区自治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业主作为房屋产权所有者,要明确作为第一责任人身份,中介公司在对房间的租赁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避免权利和责任背离。物业公司要相应地负起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发现违法群租行为及时上报。

在政府管理上,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上,公安机关、综治办、房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需要协调联合执法,卫生消防规划等各部门参与其中,加大群租的违法成本。 ...[详细]

关颖:“群租扰民”需强化管理、依法维权

“群租扰民”问题涉及三个群体,一是出租者,二是租房者,三是相邻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出租者是直接的经济上的受益者,当然期望收益越多越好。利益的趋使让他们成了“群租”现象的助推者;租房者大多是低收入的外来务工者或无收入的学生,“群租”不仅经济负担轻,也因群体的同质性强,居住地也成了交友、娱乐的场所,他们成了“扰民”问题的制造者;相邻者则由于 “群租”、“扰民”破坏了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而成了直接受害者。

有鉴于此,我的看法是首先规范出租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申请登记”等进行严格管理,细化对出租者的要求和违规处罚,让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规者无利可图,便会削减其群租的积极性;其次对租房者强化管理和监督,由出租者、物业管理者、社区工作人员等在安全、卫生、噪音等方面与其共同签订协议约法三章,监督其执行并教育其自律,违者由出租者和租房者共同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居民自治,依法维权。群租对邻居产生的问题已涉嫌侵害业主的相邻权,可依《民法通则》、《物权法》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进行维权,对严重扰民的向公安部门投诉。 ...[详细]

《政民零距离》网民智囊团成员关颖

群租扰民令行不止 根治需多方努力

群租现象由来已久,所引发的邻里矛盾和安全隐患激增,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11年出台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将房屋分拆、隔断成“化整为零”的“群租”。一年多过去了,“群租”现象依然存在,居民投诉屡见不鲜。近一段时间,《政民零距离》也收到不少网友关于“群租”扰民的投诉。

群租之所以屡禁不止,足以表明价格便宜的群租房仍然大有市场。选择这类住房的群体大致有两类:一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处于职业生涯起步阶段,收入水平有限,一部分甚至还需家里补贴;二是外地打工族,只身一人在外,手中资金有限,任何事都需精打细算。他们的相同在于资金短缺,所以暂时只能选择更为便宜的群租方式。之所以有了这样大的市场,造成了众多二房东、中介等乘虚而入。他们从房东手中租借到房屋,再通过群租的方式转租给他人,利润瞬间暴涨,因此成批的“群租房”便应运而生。

虽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2月份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从一年多的实施效果来看,还尚不能明确直接的主管部门。发生群租客扰民事件后,一般都由物业公司进行调解,或拨打110交警方处理,政府部门的直接管理尚处真空状态。因此,要彻底解决群租问题,恐怕单靠一纸禁令还不够,还需多方共同努力。 ...[详细]

群租现象还继续存在,群租纠纷也不断发生。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解决群租问题,除不断完善立法、有效运用法律工具外,还应当切实加快城市廉租房建设,让中低收入者享受居者有其屋的待遇,从根本上祛除“群租”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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