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群租”问题,受侵害的业主既可要求所有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也可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群租”行为采取制止房屋装修、强行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状、收取超额物业费用等措施。
首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如果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受困扰业主可要求物业制止,若无法解决,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汇报,请求责令其限期改正。
其次,《物权法》第71条赋予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完全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不出租,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房子是租给一个人还是租给几个人,且在民事生活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租赁合同这样的民事关系即属于这一范畴。 但该自由应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得给他人造成侵害或可预见的侵害。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在出租房屋时不能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使他人的正常休息权受到损害。
另外,在赔偿方面《物权法》第84条相邻关系规定称,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邻里之间必须从团结、和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环保部门、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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