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群体来到城市寻求发展的机会。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居住问题,在这种供需矛盾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最终所有的矛盾点都直观的作用在房价及房租之上。伴随高房价及高房租问题愈演愈烈,我国各大城市中均出现了大量的群租现象。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群租的明确定义,从其字面上可理解为将一个整体的居住住宅分别出租给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在群租的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故其不同于主体单一的租赁关系。后者租赁关系中,在出租人与承租人间仅形成一个租赁关系;而在群租中,出租人与不同的承租人间分别形成不同的租赁关系,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针对“群租”问题,受侵害的业主既可要求所有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业公司也可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对“群租”行为采取制止房屋装修、强行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状、收取超额物业费用等措施。
首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如果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受困扰业主可要求物业制止,若无法解决,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汇报,请求责令其限期改正。
其次,《物权法》第71条赋予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业主完全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房子出租或者不出租,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房子是租给一个人还是租给几个人,且在民事生活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租赁合同这样的民事关系即属于这一范畴。但该自由应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不得给他人造成侵害或可预见的侵害。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在出租房屋时不能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使他人的正常休息权受到损害。
另外,在赔偿方面《物权法》第84条相邻关系规定称,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邻里之间必须从团结、和睦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通过相互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环保部门、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综上,纵观我国社会现状,完全依靠法律一刀切式的取缔群租现象并不可行,只有通过多方努力一步步使群租现象规范化,进而使租赁行为规范有序,才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胡明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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