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扰民”问题涉及三个群体,一是出租者,二是租房者,三是相邻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出租者是直接的经济上的受益者,当然期望收益越多越好。利益的趋使让他们成了“群租”现象的助推者;租房者大多是低收入的外来务工者或无收入的学生,“群租”不仅经济负担轻,也因群体的同质性强,居住地也成了交友、娱乐的场所,他们成了“扰民”问题的制造者;相邻者则由于“群租”、“扰民”破坏了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而成了直接受害者。
有鉴于此,我的看法是首先规范出租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申请登记”等进行严格管理,细化对出租者的要求和违规处罚,让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违规者无利可图,便会削减其群租的积极性;其次对租房者强化管理和监督,由出租者、物业管理者、社区工作人员等在安全、卫生、噪音等方面与其共同签订协议约法三章,监督其执行并教育其自律,违者由出租者和租房者共同承担责任;三是强化居民自治,依法维权。群租对邻居产生的问题已涉嫌侵害业主的相邻权,可依《民法通则》、《物权法》中有关相邻权的规定进行维权,对严重扰民的向公安部门投诉。解决“群租扰民”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体现我市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的一个案例。需要法律法规保障、强化执法和监督机制,也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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