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部门领导:
您好!我公司是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日资企业,最近效益不好,没有订单,因此公司决定放假10天,其中5天有薪假(4天是周六日,1天是端午节放假),另外5天为无薪假,简单点儿说就是5天有工资5天没有工资,工资条里面有一项是“出勤工资”,从这个项目中按天扣除薪水。
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应向哪个部门提出。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此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