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武坤,电话15022063656)及家人于2012年3月10日到弘泽城售楼处看房,看中弘泽城22号楼1门2502室单元房,当场与开发商(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预定书》。预定弘泽城22号楼1门2502室单元房,并同时缴纳定金50000元。
建筑面积:95.31平方米
销售单价:10400元/平方米
总房款:991224元
本人在朋友陪同下,按《房屋预定书》约定于2012年3月17日去开发商售楼处缴纳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却被告知当日只能先缴纳首付款而不能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因是本人预定房屋是抵债房,须在债权人收到首付款后方能与开发商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本人在与刘慧、董丽等开发商售楼处工作人员进行前期咨询及签订《房屋预定书》、甚至在3月17日到达售楼处两小时内,均未被告知所预定房屋是抵债房,并且《房屋预定书》中也未标明房屋的抵押及债权债务情况。因此本人认为开发商有违规售房行为,要求开发商退还本人所交定金50000元,同时与开发商解除《房屋预定书》,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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