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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许**   提问时间: 2012-06-26 12:47
 标题:孕期保胎单位拒付工资,拒续签合同
内容:

    本人与2012年4月初确认怀孕,之后先兆流产在家休息保胎,按时给单位假条,期间单位搬家了,也没通知我,后经过其他途径找到单位,6月初单位以未提供劳动为由拒付工资,合同到2012年6月30日到期,单位拒绝续签,本人已在社险做了妊娠登记,如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停止交纳社险 ,就不能享受生育险的各项政策,以上问题,找到劳动监察 ,以不归管辖拒受理,到劳动仲裁去问,只让填表,具体咨询工作人员以不清楚为由 ,不解答 ,请问,怎样维护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谁能维护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6-28 16:0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满。违反规定,职工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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