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12年4月初确认怀孕,之后先兆流产在家休息保胎,按时给单位假条,期间单位搬家了,也没通知我,后经过其他途径找到单位,6月初单位以未提供劳动为由拒付工资,合同到2012年6月30日到期,单位拒绝续签,本人已在社险做了妊娠登记,如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停止交纳社险 ,就不能享受生育险的各项政策,以上问题,找到劳动监察 ,以不归管辖拒受理,到劳动仲裁去问,只让填表,具体咨询工作人员以不清楚为由 ,不解答 ,请问,怎样维护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谁能维护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三期满。违反规定,职工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