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就职于东丽区一家外资企业,因该企业经济效益不乐观,于2012年4月与本人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已怀孕并且已临近预产期,在职期间缴纳五险。我爱人在北辰区一家外资企业就职,有生育保险。根据天津市最新的社保政策,请问本人的“生育津贴”能否在我爱人的单位申请报销?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生育津贴不能在其他单位申请报销。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