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公积金仅以贷款次数来认定套数,而不考虑实际情况?为何不综合考虑,比如我们当初第一次使用公积金买房后,由于要以小还大,提前还款,且又一次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而现在又有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却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国家只是限制购买第三套房,并没有限制贷款次数。这里和国家政策不一致,这造成我们只持有一套房的情况下,甚至没有房的情况下一样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失公允?也没听说公积金政策有一户家庭一生只能使用2次的规定,请问是否应该把政策制定得更细节点,应考虑实际持有套数,并更贴切国家政策?
您好!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对于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目前商业银行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按贷款次数认定住房套数,或者既认房又认贷,公积金贷款采用相对宽松的政策,按贷款次数认定。 感谢您的留言,希望继续关注公积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