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及家人原有住房(河西区津淄东里、和平区新兴路、和平区湖南路、红桥区永安里),以上住房已在多年前出售或转让。现单位需要开具以上房屋曾经所有及已出售证明。不知如何办理,望相关部门给予解决。谢谢!
郭淑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