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七年无签劳动合同无劳动保险。现在要调动工作地方,我不想去了。我不知这种方法是不是变向辞退。如果是可得补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变更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