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和办理中。请继续关注二次答复。
武清区政府
2012年6月3日
尊敬的居民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武清区房地产管理局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规定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房地分别登记的地方,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转移登记以“先地后房”为原则,即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根据房地一致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转移的,其占用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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