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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离婚案中的房屋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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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2-05-30 08:21:21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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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词典】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

  【案情】

  2000年10月,25岁的段嘉美经好友介绍结识了DDK刀具公司的经理孙翔。孙翔外形俊朗,谈吐斯文,很快便俘获了段嘉美的芳心。双方于2000年底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1年9月19日举行结婚典礼,正式开始共同生活。

  两人婚后一直居住于A小区A楼4门501室,该房为公产房,承租人是孙翔的父亲。婚后,二人感情尚可,生活并无矛盾。2003年12月21日两人的儿子孙晓飞出生。孩子的出生后,孙翔开始经常晚归,段嘉美问其原因,孙翔都是回答:工作忙,要加班。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口角。

  2003年12月,孙翔的父亲想要买下坐落于A小区A楼4门501室的房屋,向孙、段二人借款4万元,并口头承诺买下该房后过户给孙、段二人。

  2005年7月某日,段嘉美无意中翻开了孙翔电话中的短信记录,发现其中数十条短信是发给一名叫贾颖的女性的,短信用语及其暧昧。段嘉美怀疑孙翔有外遇,当场质问孙翔,孙翔矢口否认,被追问急了就转身离家而去,并且从那天起,孙翔不再回家,也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其他一切家庭生活费用。

  2006年12月,离家将近半年的孙翔趁段嘉美上中班之际回到家中,将屋内的家具、生活用品等物全部转移至自己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并将门锁换掉,致使段嘉美无法回家。段嘉美无奈之下只得报警解决,在民警的协助下,段嘉美才得以回家并拿回了工资卡和一部分现金。

  2007年1月13日,积聚着数年委屈与不满的段嘉美忍无可忍,最终选择提起诉讼,结束这场荒唐的婚姻,同时也要为自己和孩子求得一个公正的对待。

  【案件焦点】

  2007年1月10日,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翟律师,接受段嘉美的委托,在其与孙翔离婚案中为其进行代理。原告段嘉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判决婚生子孙晓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坐落于A小区A楼4门501室的房屋归原告承租使用。四、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于原告的第一、二、四、五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被告孙翔并无异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故此,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坐落于A小区A楼4门101室的房屋的承租权。该房原为公产房,承租人是孙翔的父亲,婚后由孙、段二人居住。2003年,孙翔的父亲向孙、段二人借款4万元买下该房的产权,登记在孙翔父亲的名下。

  针对上述事实,对于原告段嘉美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翟律师在接受段嘉美的咨询时表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坐落于A小区A楼4门101室的房屋已经被翔的父亲买下产权,登记在孙翔父亲的名下,则该房即是孙翔父亲的财产,依《婚姻法》之规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这项诉请法院不会支持。段嘉美表示:坚持这一诉请,请律师尽最大努力。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对段嘉美诉孙翔离婚一案进行了审理。就段嘉美的住房问题,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翟律师进一步指出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了离婚的现状,现离婚后原告与孩子无房居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住房补偿。对此,被告一方不肯让步,双方就房屋问题一度陷入僵局。

  2007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正如翟律师预先所言,判决中果然没有支持段嘉美的要求承租诉A小区A楼4门101室房屋的诉讼请求。段嘉美在接到判决后提出了上诉。

  由于段嘉美和孩子没有其他的住处,以她的经济收入又无法负担租房的开销,所以只得一直住在A小区A楼4门101室。因此,孙翔的父亲虽身为产权人,也无法完完全全的享有该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一直僵持着无法解决。

  【律师作用】

  从承办案件至今,在与段嘉美的多次交谈中,翟律师深切地感受到了段嘉美生活上的困难与无助。段嘉美也找到翟律师,希望翟律师能帮她找到一个最为妥善的方法尽快解决她的住房问题。翟律师考虑后决定试着和孙翔谈谈,看看能否寻求到解决案件的突破口。

  2007年10月底,翟律师主动约孙翔见面,就他和段嘉美的婚姻问题进行了恳谈。这次谈话中,翟律师不仅仅是作为一名律师,而且作为一名女性,站在法律与家庭的双重立场上深刻地剖析了孙翔的过错,再一次讲明了自结婚至今段嘉美的困境。这是一次脱离了法庭审理的谈话,翟律师凭着借自己多年来承办婚姻案件的经验,引导谈话平稳、顺利地进行。随着谈话的深入,孙翔的态度也渐渐有所缓和,从最初的咬紧牙关坚持要女方净身出户,慢慢地感觉到在这场失败的婚姻中自己是有很大责任的。见孙翔态度有所转变,翟律师进一步表示希望孙翔再多考虑一下孩子,现在段嘉美无房可住、无家可搬,即使离了婚也无法开始新的生活。再者出于社会的和谐,孙翔不能强制性的将段嘉美及孩子赶出,孙父即便是享有所有权,在此种情况下连基本的居住权都无法享有,这样僵持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如果孙翔肯给段嘉美一定的补偿,她就可以在外租房生活,到时候双方都可以开始新的生活。

  经过近3个小时的交谈,孙翔最终认同了翟律师的观点,但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补偿的数额。

  2007年11月5日,段嘉美给翟律师打来电话,告知翟律师孙翔已经向她支付了一笔经济补偿款,凭借着这笔钱她和孩子可以顺利的租房搬家重新开始生活了,言语间难掩激动与喜悦之情。至此、孙、段二人的离婚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回顾整个案件,如果说刻板地遵循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的确无法为段嘉美谋求到最大的利益。但是,翟律师基于“遵循法律而又不拘泥于法律”的办案理念,给对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将心比心的交谈,使对方的心态逐渐平和,并最终愿意遵循律师提出的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之道。在离婚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至关重大的,可以说律师的办案作风及办案态度对案件的结果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段、孙二人的离婚案中,正是由于律师个人的努力,才为双方当事人找到了双赢的解决方式,最终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以下案例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鉴于本所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在此特将所涉人物及团体的真名隐去,均以化名登场。特此声明!

本文由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翟晓键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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