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公司就职,加入公司多年,公司从未发过防暑降温和取暖费,现在公司在员工的强烈要求下正在申报总部批准按照天津市法律法规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和取暖费。
如果总部批准,公司将于今年开始向员工发放防暑降温和取暖费,我想咨询的是,对于公司在今年之前一直未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吗?对此法律上是否有追溯期?
尊敬的网友: 您好!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监察的时效为两年。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