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做好事要先开证明?
李荣寿得知《抗诉书》内容后,信心倍增。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收到《抗诉书》后,省高院下达裁定书,令原审法院合肥市中院对此案再审。
但李荣寿又败诉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在这次作出的《判决书》中,合肥市中院认为,运管处提供现场录像及相关书面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证明李荣寿非法营运的事实。“李荣寿承认用摩托车载人,但辩称是应人请求做好事送人,并非载客营利没有证据证明”。
对此,李荣寿表示对记者说,“老李我做好事送人,也不要你宣传表扬,为什么要证据证明?处罚者运管局才有证明我违法的责任才对。看来,以后做好事前要先开个证明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合肥市运管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合肥市四部门有一个对道路运输进行的整治行动。
对于李荣寿被处罚一事,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时间这么久,弄这个事情,你现在让我讲当时是怎么处罚的,我也没有办法给你提供确切的信息。”
当记者希望与当事执法人员取得联系时,该工作人员称,“不太合适”。
同时,运管处该工作人员表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会有一套处罚认定程序,如果李荣寿对于处罚决定不满,当时可以举报投诉。
“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件事”,该工作人员最后说。
李荣寿对记者表示,他将继续申诉。日前,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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