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5年10月在本市公立校执教,2001年9月21日单位同意我辞职,2001年9月27日上级教育局同意我辞职,而和平劳动局养老保险科谢科长却以市人力社保局“年检年,月检月”为由(各区劳动局、人才市场也一样的回复)认定我2001年9月不算工龄,即认定我工龄是5年11个月,不是6年整,市局规定有道理吗?
备注:事业单位每月8号发工资,我现有2001年9月单位为我缴纳公积金证明,不是2001年10月辞职,仅几日之差,尽管我也收到2001年9月单位给的工资和公积金,也有20多天认定工作了,但9月却不算工龄??我是已近一年无力缴纳社险的失业人员,少认定一个月的工龄,意味着我要自行多缴纳一个月600多元社险,毕竟我还要缴社险和医疗险10年之后,才能在退休年龄时领取退休金和享受医保,为什么要让我雪上加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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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