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实施,我媳妇是一名教师,有如下问题需咨询,望答复请问
1、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可以顺延,
2、学校教师紧缺,如提前上班,学校是否应该支付额外劳动报酬,工资如何计算
3、由于在哺乳期内,上班后单位是否可以安排早间工作、夜间工作如安排上早自习(7点起到7点40)、晚自习(7点到10点)
4、教师是否有权拒绝晚自习、早自习、周末白天补课
5、如果学校对老师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并继续安排高强度课时量,该到哪个部门进行上诉?
谢谢!!!
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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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