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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汤*   提问时间: 2012-05-23 07:56
 标题:咨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事宜
内容:

    领导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实施,我媳妇是一名教师,有如下问题需咨询,望答复请问

    1、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可以顺延,

    2、学校教师紧缺,如提前上班,学校是否应该支付额外劳动报酬,工资如何计算

    3、由于在哺乳期内,上班后单位是否可以安排早间工作、夜间工作如安排上早自习(7点起到7点40)、晚自习(7点到10点)

    4、教师是否有权拒绝晚自习、早自习、周末白天补课

    5、如果学校对老师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并继续安排高强度课时量,该到哪个部门进行上诉?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5-29 15:4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电话联系网民。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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