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艳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您来信询问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费用问题,现将我市现行规定介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37号)规定:
一、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二、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供热办公室筹集解决,属于单位自管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室内初装费和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的外管网建设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室内初装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外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
另外,目前对低保户没有减免规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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