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卢艾华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了解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学生转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第八条 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经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后,由转入区教育局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市内转学、外地转入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办理。第九条 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含蓝印户口)需持本市户口(蓝印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学校联系转学事宜。”学生中途转学是需要经过双方学校同意后由教育局审批,再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在接收学生会根据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师资、校舍、班容量等)决定能否接收,这个决定权在学校。
如果您还有进一步咨询或诉求,建议与区教育局进行沟通(26390666),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妥善答复和处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
北辰区教育局
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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