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2000年))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的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安装保修。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信访人损失,可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要求赔偿。
区房管局已与您进行联系,但您一直未接听电话。
北辰区政府
北辰区房管局
2012-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