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现在在超市工作,分早、晚班,每周一倒,早班为上午8:00-下午3:30,晚班为下午3:00-晚上9:30,这个是应该按全市最低标准1310元计算还按每小时13.1计算,每个月允许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工资为每个月基本工资1310+200(不给员工上保险的补助)+50(全勤奖),请问这个工资合理吗?
每安排节假日加班都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为每人每小时13.1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依据您反映的情况,您爱人应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约定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以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节假日加班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单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