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中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能帮忙解释一下除以30.4的根据么?
职工正常的自然月内的工作日最多也只有23天啊。个人理解生育津贴既然是按日发放,就应该除以自然月或自然年的工作日数。
希望能给个合理的解释,谢谢。
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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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