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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常**   提问时间: 2012-04-11 22:12
 标题:关于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问题
内容: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您好!

    请问我市目前关于居民死亡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如何发放的,我父亲是2006年1月分因车祸去世。当时给了1000元的丧葬费,无抚恤金,停发当月工资。据我了解当时其他省份有些是给几个月不等的工资作为抚恤金。请问当时我市是如何规定的,依据的是何文件?而现在居民正常死亡或意外身亡,丧葬费抚恤金是如何发放的?标准如何?根据何文件?是否有规定说明如:20xx年x月以前的给与补发?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4-13 16: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的标准2006年为1000元,文件依据:津劳险【1995】111号。

  2008年,我市对丧葬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为2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文件依据:津政发【2008】17号。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应按当时标准发放丧葬费。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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