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您好!
请问我市目前关于居民死亡的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如何发放的,我父亲是2006年1月分因车祸去世。当时给了1000元的丧葬费,无抚恤金,停发当月工资。据我了解当时其他省份有些是给几个月不等的工资作为抚恤金。请问当时我市是如何规定的,依据的是何文件?而现在居民正常死亡或意外身亡,丧葬费抚恤金是如何发放的?标准如何?根据何文件?是否有规定说明如:20xx年x月以前的给与补发?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的标准2006年为1000元,文件依据:津劳险【1995】111号。
2008年,我市对丧葬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为2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文件依据:津政发【2008】17号。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应按当时标准发放丧葬费。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