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2年4月12日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现答复如下:
反映人居住在蓟县安裕新村东区16号楼,该小区产权单位为蓟县房管局,2011年房管局向分公司提出转供电改造申请,随后,蓟县供电分公司为其出具改造方案。改造方式为供电部门负责高压部分出资,房管局负责低压以下出资,由于2011年尚未实行更换电表免费政策,因此,房管局在2011年底向各户收取了几百元的电表安装费用。2012年初蓟县供电分公司完成对该小区的转供电改造,为各户更换了磁卡表。改造完成后,蓟县供电分公司严格按照津电营销[2012]1号文件要求,仅从各户电表安装费中收取了150元的电费款存入磁卡表,余下资金已建议房管局予以退还。目前,蓟县供电分公司已经将事实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得到当事人的理解。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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