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4月1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交管部门十分重视,通过查询您的车辆电子监控记录照片显示,违法时间分别为2012年2月25日9时0分14秒(速度76公路/小时)和2012年2月26日13时59分35秒(速度72公里/小时),违法地点潮阳大道2公里+300米。该测速路段东侧是宝坻区钰华街辛务屯村,该村与潮阳大道有多个相交路口。该路段属于事故多发路段,且有几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分析原因,大部分是因为车辆超速引发。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之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该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并进行测速。在2012年3月底,该处标志因其它原因被损坏,现正在处置之中。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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