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卫生监督处拒绝职业病诊断的监管,本人就职业病诊断中的问题向天津市卫生监督处反映,卫生监督处回答不受理,该受理不受理本人将情况反映到国家卫生部,卫生部转信函督办,卫生监督处还是不受理
原因是单位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积极工作”阻挠职业病诊断。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经过多项检查后的职业病诊断在职能部门领导的干预下改为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意见。可笑的是答复意见称:材料中没有特异性检查结果可查,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哮喘,检查结果应该是职防院在诊断过程中做的检查,医院根本没有做过的检查怎么会有检查结果。
本人对答复意见存在异议反映到天津市卫生监督处,卫生监督处以信访形势回答我,我反映问题不属于职业病诊断范围,不予受理,请求天津市卫生监督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回答一下为什么不受理,多次找到卫生局监督处拒绝接待
在《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下,天津市职防院拒绝职业病诊断,天津市卫生监督处拒绝职业病防治的监管,法律依据何在?
请求有关领导过问一下,附:附件一份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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