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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周**   提问时间: 2012-03-29 19:29
 标题:这项收费是物价局规定的吗?
内容:

    今天,我在公安医院看病领了药,在中山门医院来输液。收费单上收费项目如下:

    1: 静脉点滴 单价:2元 数量:10次 金额:20元

    2: 一次性注射器 单价:0.8元 数量:10次 金额:8元

    3: 一次性输液器 单价:2元 数量:10次 金额:20元

    4: 输液椅 单价:2元 数量:10次 金额:20元

    5: 观察床监护费 单价:4元 数量:10次 金额:40元

    合计:108元

    我要咨询的是:前4项的费用确实是发生了,理当收费,可是第5项“观察床”并没有呀!?为何要收费呀?我问了中山门医院,她们说是物价局规定这麽收的。请问物价局真是你们这样规定的吗?道理何在呀?如果是医院自己设置而收的,那该怎麽解决呀?

    (因为“递送部门”中没有物价局,此咨询只好发到发改委。)

回复部门: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12-04-05 16:5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周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由市我委会同市卫生局管理。按照文件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在门诊输液中可按医疗机构级别收取相应的观察床费,同时收取观察床监护费。观察床监护费按每天4元收取。超过4小时的,按全天收费;不足4小时的,减半收费。使用输液椅输液的,可按上述规定收取观察床监护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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