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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2-03-16 13:11
 标题:员工休假问题
内容:

    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人员,我公司有一位怀孕4个月的女员工,由于去医院产检贫血,大夫建议休息半个月,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其工资?根据什么规定?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3-19 09:4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文件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

  如果女职工因病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休息的,可以休医疗期,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企业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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