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于2011年9月通过天津市公务员考试,被录用为参公人员。我的户口为天津市远郊县户口,无法正常迁移。我根据《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津人任【2001】35号文)中规定的事项,去贵局户政大厅(和平区唐山道)办理落户手续,却被告知需要提供《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原件。据我向单位人事部门了解,《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为制式文本,由市委组织部盖章生效,共三份。其中,市委组织部存留一份,招录单位人事部门存留一份,录用人员转档案关系交原档案保管部门存留一份。故无法提供原件。我同贵局办公人员协商,将单位人事部门留存的原件带来查验,给贵局提供盖我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但贵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如此解决办法,坚持让我提供原件,拒绝为我办理。
另,根据落户文件要求,我需要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此表有两处需要盖章,分别为“承办单位签字盖章”、“区县局盖章”。我同贵局工作人员解释:我考入的单位为局级机关单位,不存在上级的区县局领导部门。故无法在“区县局盖章”处盖章。贵局单位工作人员也不认可此说法,也不提出解决办法,拒绝为我办理。以上两个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办理落户事宜,请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帮我提出解决办法,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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