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1月11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回复如下:
我区自2007年6月起实施区退养补助制度,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区居住20年以上,具备本区农业户籍人员和转非未转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已领取征地养老待遇、征地参保待遇、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可以享受退养补助。标准从最初的每人每月120元,经过三次调整,从2009年7月至今为每人每月200元。2009年,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文件,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根据《关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3号)文件要求,2011年12月31日后,区县不得再执行原有自行制定的补助制度。为做好区退养补助制度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规定衔接,我区出台《东丽区退养补助制度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规定衔接办法》(津丽党发 [2009]36号),办法中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增人员不再享受区退养补助,符合天津市老年人生活补助条件的,应按《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享受区退养补助条件,并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缴足15年以上养老保险费的本区人员,可享受14550元参保补贴。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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