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社局发〔2007〕15号中规定,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住房补贴(包括欠发和预留费用。补贴基数按采暖补贴每人每年185元、住房补贴每人每月5元计算。预留年限为10年)。
请问:是指从企业退出之日算起预留年限为10年吗?是否一次发放?需要凭缴纳供热费发票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企业退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住房补贴的预留依据企业退出方案来执行,一般预留年限为10年。在托管中心期间,每年采暖季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托管中心发放,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随养老金发放。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