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们是保利上河雅颂19-25号楼的业主。房子在2011年10月31日已经顺利交房。交房时应该看到开发商提供的以下证件1.竣工验收备案表;2.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住宅使用说明书;4.住宅质量保证书。但是开发商只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前两项业主没有一个人能看上一眼。所以我们在此询问:
1.保利上河雅颂19-25号楼在交房之前《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办好没有。
2.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这样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该如何行使监察职责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按照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再询问:
1.保利上河雅颂19-25号楼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办了没有。
2.如果没有办好,主管部门应该行使职权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否则就是失职。
3.我们都是一些孩子家长,且孩子已经初三并准备参加天津中考。只有开发商尽快准备好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材料并最晚在2012年2-3月份下来房产证,才不会耽误学生的中考报名。我们家长在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的前提下千里迢迢来到武清买房,就是为了给孩子办理蓝印户口。希望各位领导体察民情,体恤民意,帮帮我们。我们代表孩子们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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