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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房管局领导:
您好!
我家在天津河西区有公产住房一套,是90年代初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现承租人为我母亲(父亲已过世),我大学毕业后分配北京工作,现为北京户口。按照现行公产房屋管理规定,如果承租人过世,我家这种情况我作为唯一继承人是不能变更为承租人的(因不是天津户口),而且此房屋为企业自管产,房管站说现在停办购买产权,因此我母亲十分担心去世后房产会被收回,现打算通过津房置换出售自住房屋。我认为,作为承租人虽然不拥有产权,但政策已允许公有住房在市场上进行置换交易,和私产住房价格并无太大差别,公产房屋也应视为公民财产予以保护,即使象我这种情况不能继续承租,政策也应该允许异地子女在老人过世后通过置换方式取得应得房款,这样才能打消老人顾虑,不必在世时着急处置房产,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体现政府人性化管理。
时代在发展,形式在变化,我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后的第一批独生子女,我家面临的问题现在属于个别,但今后象我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多,希望有关领导能够与时俱进,重视我们这种情况,补充调整相关政策,排解群众的后顾之忧,使老人们能够安心的颐养天年。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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