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残疾军人因公九级,有工作单位。
我在天津市民政局的网上看到“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中的医疗保障形式中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按社会保险支付范围报销后,由民政部门对其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所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具体报销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我的医疗保险是在单位上的,自己交一部分,单位交一部分。我就医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还可以到民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吗?我的意思就是我属于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吗?
等待您的回复。
林先生: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您好。我局优抚处的领导已电话联系您,具体解释相关政策。
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