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警官同志,你好,
我于2011年7月份开始按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准备材料进行申请,在11月份得到了“不能办理”的回复,材料现存放在双街派出所。
11月20日我去派出所查看了户口申请材料,封面上写着不能申办原因为:“工作单位在武清,不符合条件”,经办人:孙净,时间10月25日。在申请之前,我多方咨询,得到的回复都是可以办理,派出所警官也向上级咨询过,得到可以办理回复后才经办的,也是为了不让我浪费时间。
天津市公安局于2004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国外投资者出入境管理及国内投资者户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写明:“对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我的条件都符合:
1,研究生学历
2,与天津市注册企业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3,我购买了房产
这个细则里没有明确规定工作地与房产所在地必须在同一个区,实际上很多人的工作地和户口不在同一个区,但都属于天津。我虽然工作地在武清,但是我的房子在北辰区,所以,我必须在北辰区进行申请落户,市局户籍科的审核结果认为武清开发区的企业不属于天津市注册企业,请问:有具体的政策法规或者细则出处吗?符合依法办事的宗旨吗?
是不是说,我一定要换个在北辰区的工作,然后再来申请就可以了?真是这样,我觉得这有悖于“人才引进户籍管理办法”的初衷。
请在百忙之中给我一个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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