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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1-11-12 20:23
 标题:关于低保的办理
内容:

    我的父亲曾是中铁十六局的一名员工,在几年前我父亲因病去世。剩下了腿脚不灵便的母亲和没有正式工作的我。我们现在租住的是单位的公房,只有三十平米。而且,我现在已结婚生子。可以说家里很拮据。想为母亲办低保,但是因为我们是集体户口 ,而且最主要遭拒绝的原因是我们不住在户口所在地。 想问问这是不能办低保的政策之一吗? 还有现在进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不是也因此原因遭到拒绝。谢谢!希望尽快答复!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1-11-15 11:42   是否超时:否

王先生:

        您好。您咨询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是以户籍管理为主,申请人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应该保持一致。有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请咨询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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