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期室温在15度应给不应该缴费
王女士:
您好!根据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但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建议您按期缴纳供热费用,在供热期开始后定期申请测温,并妥善保存测温单据,与供热单位协商退款事宜。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