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于11月5日上午10时左右,推着婴儿车带着10个月大的外孙去大港区世纪大道迎宾超市购物,来到超市被保安拦下,告知不许6个月以上婴儿乘坐婴儿推车进入,只许坐在超市购物车上。可是购物车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如安全带等,婴孩从购物车跌落事件的频频发生,责任纠纷让人烦忧。若孩子可以坐在婴儿专用推车里,不仅有安全带的保护,也可以安心购物。超市保安的回答则是:“因为我们超市也有卖婴儿车”。我认为这种回答太过分了,超市担心商品丢失可以理解,但是强行规定把使用婴儿车的人贴上“标签”被怀疑的话,未免有遭受歧视之嫌,让人气愤。如果超市规定6个月以上的孩子只能乘坐未有任何安全保护的超市购物车的话,出现任何事故谁来负责?
我认为超市完全可以采取委婉的态度来面对使用婴儿推车的顾客,如“如果顾客选择使用自己的婴儿推车进入超市购物,请务必将车内其他物品腾空,避免发生误会”等等。
在此,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关注此事,究竟是不是婴儿必须坐在没有安全措施的超市购物车内?超市的规定是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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