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6月所在公司代办退休后,发现工龄计算有误随后2011年7月13日偕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令更正借阅档案时,身份证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扣押后遗失,2011年7月26日我与人才服务中心约定,2011年7月27日先由我补办身份证随后责任人赔偿补办身份证、登报声明及其它费用200元,但人才服务中心拒不以单位名义证明此事,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追究天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法律责任,督促天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尽快以单位名义证明此事,消除我原身份证被他人冒用风险。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由于行政不能干预司法,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回复,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