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宗国英区长:
您好,我是一位陈圈村民,但是没有签协议,因为本人咨询农村城市化指挥部,回答的只是《办法》,请问这个《办法》是否在于国家法律之上?国家《物权法》也有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信息公开《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但是也没有制定宅基地(包括村庄闭合圈内所有用地)不予补偿,塘沽根据什么实际问题上不给补偿?农村城市化建设指挥部是否有权利制定补偿标准? 天津市政府也有2008年一个地方物和青苗的标准,这个是根据国家《土地法》所制定的。西部新城也只有一个果苗补偿,没有地上物的标准,请问根据国家哪个法律制定?本人加入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并交会费,有合法手续,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什么这个《办法》要胜于国家的这些法律。请政府一定要从法律上解释一下,法律毕竟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因为本人养殖一直是遵守国家法律,受法律保护,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相关部门已对您的问题做出了答复,如果您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继续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特此回复。
滨海新区政府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