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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小*   提问时间: 2011-10-06 13:01
 标题:征地后的相关待遇问题
内容:

    我2000年在大港上古林村与上古林村村民结婚,随即户口就从咸水沽王家场村迁到大港上古林村,2004年11月左右我离婚,户口就从前夫家签到我现在的户口所在地,我现在的户口仍然在上古林村。自从我成为上古林村村民,我就享受到上古林村村民征用耕地后的相关待遇。从2006年7月份之后,这种福利待遇就没有了。可是其他村民仍在享受着很多待遇。为什么同为上古林村的村民,待遇会出现不同?我户口已经在上古林村12个年头了,户口在哪不就是哪的村民吗?我没有正式的工作,我是农业户口,农民无论在哪肯定应该有地的,可是我的地在哪里,我是农民我要我的地,我要吃饭!

    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关心一下像我这样失去土地又没有享受到相应待遇的人,帮帮我吧!!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11-10-14 09:06   是否超时:否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1-10-14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了解,2008年上古林村村委会对村民生活补贴享受条件进行规定,其中离婚人员享受村民待遇的规定为:与上古林村村民离婚的第一任妻子为农业户籍的全额享受;村民有第二任妻子且为农业户籍的按各自50%享受;村民有第三任妻子按照各自的33%享受,以此类推。同时规定本村离异妇女又再婚非本村人员的,不再享受村民待遇。2009年上古林村筹备组成立后,为了维护村稳定,经村总支、筹备组研究决定,对于涉及村离婚的妇女,一律暂不予考虑其待遇问题。因为您的户籍情况属于离婚再婚人员类别,故不予考虑享受村民待遇问题。

    特此回复。

滨海新区政府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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