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按照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针对不同情况,本市居民保洁费的规定有三种:一是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居民卫生清洁费标准的通知》(津市容委[1995]27号)规定:“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收费标准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元”。二是市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保洁费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再单独另收居民保洁费”。三是市物价局《关于旧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439号)规定:“凡属于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实行准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居民保洁费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不再单独收取居民保洁费”。
居民保洁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应使用服务行业税票,具体收费票据票样请向税务部门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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