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0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网友反映,其小孩今年幼儿园大班毕业,无法上学,今年通过社区参加明年城乡居民医保,按目前政策,今年9—12月份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而且社保有侵占小孩四个月保险费之嫌。
首先,按照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第十一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之所以将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的待遇享受期确定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就是为了和在托在校学生儿童的学年度保持一致,方便这部分人群参保和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的操作和管理。
其次,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院校学生及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因某种原因脱离学校或托幼机构,需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目前确实存在4个月的待遇断档情况。另外,原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未入托入学的散居儿童,在达到入托入学年龄入托入学后,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时,因学生儿童与一般居民待遇享受期不同,也确实存在4个月重复缴费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调研,并准备采取相关的措施加以明确。届时,网友反映的问题将相应得到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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