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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1-09-28 11:23
 标题:学龄前儿童社保衔接的问题
内容:

    我的小孩今年5岁半多(2006.1.26出生)幼儿园的大班毕业(上不了小学)呆在家里,我去社区给他上社保出了问题社区工作人员说如果上社保从明年1月1日开始;幼儿园社保到8月31日结束。我觉得不可能因为国家政策和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是不会出现疏漏的,我打电话问12333咨询得到的答复一样的?我就搞不明白了,我小孩上幼儿园是从9月1日上的,交社保也没有通知或注明是从本年的9月1日开始到转年的8月31日结束。如果是那样的话就更搞不明白了社保有侵占小孩四个月保险费之嫌(重复收费四个月,不管是钱多与少应明白)因为小孩从出生就上社保。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今年9-12月社保应如何解决?请社保局领导帮助解决为盼。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1-10-09 15:4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尽快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0月0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网友反映,其小孩今年幼儿园大班毕业,无法上学,今年通过社区参加明年城乡居民医保,按目前政策,今年9—12月份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而且社保有侵占小孩四个月保险费之嫌。

首先,按照我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第十一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之所以将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的待遇享受期确定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就是为了和在托在校学生儿童的学年度保持一致,方便这部分人群参保和待遇享受等相关工作的操作和管理。

其次,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院校学生及高中以下学生儿童,因某种原因脱离学校或托幼机构,需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目前确实存在4个月的待遇断档情况。另外,原以家庭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的未入托入学的散居儿童,在达到入托入学年龄入托入学后,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时,因学生儿童与一般居民待遇享受期不同,也确实存在4个月重复缴费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调研,并准备采取相关的措施加以明确。届时,网友反映的问题将相应得到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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