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我买的马庄欢颜里8-5-302房屋一套,9月份我去交今年的采暖费被告知该房屋以前有欠费而不予受理,而且必须把欠费补齐,否则将停止供热。对此我有几点疑问:
一 前房主与供热站所签供热合同有没有法率效力?如果有,供热站为什么不在产生纠纷时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积累到现在,几年的供热费,难道供热站就没有责任吗?
二 供热站让我去向原房主追讨欠费,我有义务替他们去做他们应该作的工作吗?
三 纠纷解决前,给我带来的连带损失怎么计算,比如孩子因寒冷而生病。
四 我承认我的法律意识不足,没有与前房主交接完全,但能凭此让我代人受过吗?
盼答
尊敬的老杨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接信后,我们已责成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二次答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北辰区政府
2011-10-9
您好,接信后,我们责成供热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结果答复如下:
将了解,您是今年7月份买的该房屋,因之前该房屋拖欠供热站供热费,供热站需住户把欠费补齐才能进行供热。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热合同,如有欠费,预案用热户应予以补齐。因此,双方经过协商,现用热户将当时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及复印件交给供热站,证明是今年新购买的房屋,并与供热站负责人协商其他事宜。
2011-12-1